今年彻底和广州某彩泥供应商闹翻了,原因是他们去年和今年多次发保质期快到期的宝贝给 我们。比如保质期是2年,2014年6月份就到期的宝贝。第一次告诉他们后,他们也不解决,而是再而三发这种就快要保质期的给我们,是可忍孰不可忍,等hh把他们QQ拉黑,他们打电话过来说可以解决一部分的时候,我们已经自行解决了,很简单,把这个当成赠品送出 去就好。其实彩泥只要不打开包装,密封着,水份就不会蒸发,几年都可以用的。库存很多,赠品送了一两个月还没送完,预计五月中旬才能清理结束,可见厂家多坑爹。

hh又找了一家新的彩泥供应商,这是一家要保证金的,要求分销商不能低于最低价格销售。 昨天交了1w保证金,我今天看了合同,觉得很不妥,非常不严谨,都是甲方本着他们的利益 拟的合同,至少有如下几点:

  • 合同是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正文里竟然出现了“我司”的字样。难道乙方就不能是一家公司吗?让他们修改,他们说合同是统一的,不能修改。好吧,这条不改也无所谓。

  • “乙方在书面提出合作终止说明后如合作期间未出现上述扰乱市场价格的情况,甲方 须在合作终止之日起30后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对钱的事情一定要敏感的,30后是什么意思?是30日后还是30日内?倘若是30日后,那么100年也是30日后,甲方是不违背合同的。hh一副很相信对方的样子,我坚持告诉他们,如果这条不改的话,我们不会签署这条合同,把保证金退给我们,进货也就进这一次。

对方改了,“乙方在书面提出合作终止说明后如合作期间未出现上述扰乱市场价格的情况,甲方须在合作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后退还保证金给乙方。”,靠,30日内后又是什么情况?

  • “每月最低任务进货额一万元,合作前三个月不做考核;第四,五月总进货额未达到两万元,我司有权单方面取消其授权.”。

这条就厉害了,我想hh很有可能达不到每个月进货1w元的,对方轻描淡写地说,这条没事的,你们是新开的店,不会处罚你们的。而且,也没写单方面取消授权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我觉得按销量,是有可能一个月达不到进货1w的。如果厂家不在乎,为啥要写这条惩罚的?而不是鼓励人进货多少返点?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辖。凡由于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则可诉诸仲裁。仲裁应当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条是出于甲方的利益了。如果真的出事,难道会为1w块去广州起诉他们?

我是比较严谨的人,对于合同条款自然比较重视。hh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只想好好做产品。万一出了事情呢?其他的我就不多说了,我只要求一点,保证金能安全返回,别干了一年,连保证金的钱都挣不回来,白给人打工了。